中国古代法家是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理念的。
人们注意到,随着社会变革,信访的功能逐步由建国初期的参与监督功能逐步演变为以权利救济为主的功能。(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型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008人民网http: //society. people. com. cn/GB/42735/8600780. html。一些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往往会选择在某一敏感社会事件发生时,采取某种非理性、甚至是非法的行为,表达对事件直接权利人权利的捍卫决心。第二,网络时代的维权主体,很容易由单纯的个体维权演化为公众的集体维权。显然,对国家来讲,这也是重塑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与关键时机。此外,还有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在基层,默默地开展着各类维权活动。
[8]再如2003-2012十年间曾三度当选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的公益律师佟丽华,发起对日诉讼索赔的律师苏向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8年多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0多件的安徽巢湖市平民律师赵玉中,要求政府60个部门公开工资、福利、财政拨款、赞助费、办公费、招待费21项账目的沈阳律师温洪祥等等,通过自己的独特方式,行使公民的监督权,维护着自己、他人或者社会、国家的各项权利。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涉及到了网络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就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迄今为止,竟然没有一件由代表团、一定数量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具体法律议案,能够直接进入会议议程,并付诸审议表决的。
而在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的专家建议稿就曾经设计了立法准备一章,将立法规划作为其中第一项内容。因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一个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一次,只有超过两年不再审议,才成为废案。1988年,万里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本届常委会,要争取在第二次会议上,制定出一个五年立法规划。 三、立法规划存在一些体制性、原则性之弊 如前所述,立法规划对于增强立法的计划性、主动性,以及促进法律体系的形成,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49] 参见前引21,全国人大常委会江工委立法规划室书,第325页。四是,立法规划实际上忽视和挤占了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提案权。
[5]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0页。[11] 同前引2,乔晓阳书,第105页。立法民主的第一步,并非审议和向社会公开立法信息,而是提案的民主化。那么,能不能由立法机关预测呢?显然不适宜。
现在先要关注的是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制定中的角色。九届立法规划项目89件,审议56件,占62.92%,通过49件,占55.05%。就拿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下,按照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提出法律议案的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或者机关内部的组织。但是,自七届以来几十年的立法规划,实现的状况又如何呢?当然,这首先涉及一个问题:何谓立法规划的实现,一件立法规划的项目是不是只有经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才叫实现呢?不是。
英国虽然实行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但在国家机构的技术设计方面具有明显的议会主导特点,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类似。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长会议有权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19]这种观点与周旺生教授的表述基本相同,只是没有提出指令性的强制性措施而已。在一部法律议案从提出到审议通过的过程中,一府两院的提案当然属于立法程序的一部分,但不能忽视的是,这个提案权本质上还属于行政权、审判权或检察权,是一府两院自身的独立职权。
总之,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规划有关内容的规定,是不适宜的。[39]可见,立法机关试图通过规划的方式来掌控立法的步骤、重点和进程。[32] 参见张子胜:《略论立法规划——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状态谈起》,载《法学》1995年第7期。[37] 同前引24,刘政、于友民、程湘清书,第1045页。[28]1980年代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大规模展开,急需加强经济立法,有人设想通过计划或者规划的方法,列出将要制定的经济法的体系。1995年,乔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说,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
[15] 参见阚珂:《回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工作》,载《中国人大》2013年第21期。除了七届全国人大期间曾经制定过近两年的立法规划外,[43]立法规划的时间一般都是五年,用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的说法,就是,立法应该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
汪全胜:《立法规划新论》,《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首先,立法规划是一个在立法程序之外运行的东西,缺乏宪法和法律的依据。
实践中,甚至出现了重规划胜过重立法的现象。对此,下文也将继续述及。
既然是立法规划,其范围当然就要涵盖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两个主体的立法项目。对于立法程序民主化的讨论,我们通常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立法如何采取各种方式听取社会意见等方面,但却容易忽视与立法规划密切相关的以下两个关节点: 一是,立法规划影响了立法提案民主的实现。这些情况都是值得严重关注的。认为立法内容反映人民意愿者有之,认为立法程民主化者有之,认为两者均应包含者亦有之。
会后,请秘书处和法工委把会上提出的问题梳梳辫子,并向有关方面通信息,大家全面系统研究一下,哪些是主要的先解决,也就是提出个工作计划。八届立法规划项目152件,审议78件,占51.32%,通过73件,占48%。
据笔者统计,七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副委员长在历次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共有十五次提出要加强立法规划,但既没有提到立法规划的指导性,也没有提到立法规划的指令性。二不要越权,就是不要越俎代庖,干扰宪法规定由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是一个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我们对立法规划存在的问题,却缺乏系统的评估、讨论和研究,虽然出现过个别质疑的意见,也并未受到足够重视。[7]那么,有权的主体所指为何?有学者进一步说:就是有立法权的主体,。
但是,科学立法的含义究竟是什么,理论与实践中迄今并未形成共识。[59] 同前引19,李小娟、刘勉义书,第13页。[12] 比如,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第13条就规定:立法规划草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报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二种办法是,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通过广泛调研协调后,提出一个一揽子立法建议,送给立法的提案主体,供他们作为是否提案以及何时提案的一个参考,而不宜将这一建议变为一个交给提案主体去完成的任务。
1991年,彭冲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抓好立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促进立法规划的实现。[50]《立法统计》一书编于2008年,统计数据止于十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
从本文第一部分的叙述可以发现,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立法规划具有立法预测的性质。这种情况只能说明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常委会有越权制定代表大会立法项目的动机与嫌疑,但后来的实践表明,从修改宪法到制定这些重要基本法律,基本是由代表大会完成的,所以,常委会越权立法的动机与嫌疑应被排除。
[59]另外,由于它容易将人的思想导入固定模式,从而可能导致立法工作的僵化,因而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减少和避免它对工作的负面影响。但现在,要用宪法体制之外的规划来掌控法定的程序,显然不符合法的生成的规律性要求。